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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刑二初字第0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治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惠刑二初字第0081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平某。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陈绩,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诉刑诉(2014)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平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云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平某及其辩护人陈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被告人平某经他人介绍在安���省合肥市加入名为“自愿连锁经营”,实为“拉人头”、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至少缴纳人民币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然后参加者可通过自己的下线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式不断发展下线,从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即老总)逐级提升自己的级别,并按参加者级别、发展下线的多少以及下线购买份额的多少支付提成比例。2012年7月至8月期间,在上级传销组织的安排下,该传销组织从安徽省合肥市转移至无锡市惠山区金惠苑等小区,并分成若干个“大家庭”发展。被告人平某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罗某某、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从中获取非法返利,其曾在“大家庭”中担任“大总管”职务,后于2012年8月升为老总,实施了相应的管理行为,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平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人员罗某某、孙某某的供述,证人易某、马某、张某、于某的证言,成员名单,病历资料,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平某的身份依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以利益引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活动,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平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平某有自首情节,故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平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可宣告缓刑。关于被告人平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自首;初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平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代理审判员  王艳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廷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