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怀安县商务局百货公司破产管理人、王金斌租赁合同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安县商务局百货公司破产管理人,王金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商初字第84号原告怀安县商务局百货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张利川系张家口市信德破产清算有限公司经理。被告王金斌,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怀安县。原告怀安县商务局百货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王金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怀安县商务局百货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金斌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怀安县商务局百货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1.25元,减半收取1075.6元,由原告怀安县商务局百货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审判员  薛保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