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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游民初字第54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廖建华诉被告四川绵阳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建华,四川绵阳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游民初字第5489号原告廖建华,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27日。委托代理人李运辉,游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四川绵阳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中段40号。法定代表人巩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骑虎,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建华诉被告四川绵阳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廖建华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绵阳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建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建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285元,由原告廖建华承担(该款原告申请缓缴,应于本裁定生效后15日内缴纳)。审判员 赵 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