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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阳刑一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佟知恒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辽阳刑一重字第2号公诉机关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知恒(别名:佟知东),男,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指派辩护人宋玉冰,系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芝,女,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辽市检公刑诉(201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知恒犯故意杀人罪、吴某芝犯窝藏罪,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要求经济赔偿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辽阳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佟知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某芝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佟知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英、肖某萌、肖某昌经济损失人民币205649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英、肖某萌、肖某昌服判,被告人佟知恒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辽刑四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上诉人佟知恒犯故意杀人罪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本院(2012)辽阳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刑事判决部分;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伟光、闫颢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知恒、吴某芝及佟知恒的指派辩护人宋玉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佟知恒来到被害人肖某波、李某英家中向二人借钱未果后,佟知恒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相威胁,并与二人发生厮打,厮打中佟知恒持刀刺中李某英左前臂、腹部各一刀,刺中肖某波腹部一刀,见李某英及女儿被害人肖某萌往屋外跑,佟知恒追上将二人扎伤,肖某波阻拦,佟知恒持刀对肖某波胸、腹、腰、面部等部位连刺十余刀,致肖某波当场死亡;致肖某萌胸腔血气胸其损伤程度为轻伤;李某英多处刀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后,被告人佟知恒逃到其母亲被告人吴某芝家中,将持刀扎肖某波一事告诉吴某芝,吴给其400元钱后佟知恒逃跑。被告人佟知恒、吴某芝分别于2011年10月15日、11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被告人佟知恒、吴某芝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英、肖某萌的陈述;证人唐某、唐某、赵某军等人证言;灯塔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灯塔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10报警记录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扣押、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住院病志、情况说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佟知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芝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知恒辩解其到被害人家是要六合彩的兑奖钱,不是借钱。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佟知恒脑部受过外伤,造成人格障碍,在过激的行为下行为失控,虽然当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也应酌情考虑,佟知恒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芝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佟知恒来到被害人肖某波(男,殁年36岁)、李某英(肖某波妻子)家中向二人借钱未果后,佟知恒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相威胁,并与二人发生厮打,厮打中佟知恒持刀刺中李某英左前臂、腹部各一刀,刺中肖某波腹部一刀,见李某英及肖某波女儿肖某萌(女,10岁)往屋外跑,佟知恒追上去向李某英右臀部刺一刀,向肖某萌背部刺一刀。肖某波见状上前阻拦,佟知恒持刀对肖某波胸、腹、腰、面部等部位连刺十余刀,致肖某波因遭受锐器刺击心脏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致肖某萌胸腔血气胸,损伤程度为轻伤;致李某英身体多处刀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佟知恒案后到其母亲被告人吴某芝家中,将持刀扎肖某波一事告之吴某芝并向其要钱,吴某芝明知佟知恒扎人仍给其人民币400元钱,后佟知恒潜逃。2011年10月15日,11月14日被告人佟知恒、吴某芝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110报警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明,2011年10月13日19时07分,李某英报警称在灯塔市王家镇某村的家中佟知恒来其家中借钱未果,佟知恒持刀将其本人、丈夫肖某波、女儿肖某萌扎伤的情况及被告人佟知恒、吴某芝于2011年10月15日、11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2、被害人李某英陈述,2011年10月13日晚上6点多钟,佟知恒到我家说要弄收割机,想从我们借1000元钱。我们没有借给他,我女儿去厨房了。佟知恒将门关上从身上拿出来一把刀,说今天你们不借给我钱,我就把你们都给杀了。当时我离佟知恒近,他拿刀扎了我的胳膊、肚子。我喊女儿快跑,当我跑到房门口的时候我的屁股被佟知恒给扎了,肖某萌后背也被佟知恒扎了。我和我女儿跑到邻居家打110、120,之后我跑回家看见肖某波趴在我家大门口东侧。佟知恒在屋里扎了我丈夫一下,我和女儿往出跑时他俩在我家院子里厮打。佟知恒在我们村里人品不好,在村里挨家借钱,借完钱就出去赌,借钱也不还,到最后谁也不借钱给他了。佟知恒在案发前春节左右跟我丈夫肖某波借过100元,后来也没还,所以他到我家借钱很正常。我家和佟知恒没有别的债务关系。肖某波和我都没参与过六合彩。佟知恒是否参与六合彩我不知道。3、被害人肖某萌陈述,2011年10月13日晚上6点多钟,佟知恒到我家说要和我爸借1000元钱。我爸和我妈说没有钱。我妈叫我出去。我就到我家的厨房呆着,过了一会儿,我听屋里打起来了就回到走廊,看到我妈从屋里往外跑,我也跟着她往外跑,我爸在房门口拦着佟知恒和他打。我跑到邻居家,邻居看到我全身是血,我感觉到疼,身体有点麻,才知道自己被佟知恒给扎了,佟知恒应该是在我家走廊里扎的我。4、证人安某立证明,案发前一个多月佟知恒让我给他联系收割机,我说我今年不准备联系收割机,所以就没给他联系。5、证人王某菊、韩某忠、印某影均证明,案发当晚,我们在佟知恒的母亲家坐着。晚上7点钟,看见佟知恒匆匆忙忙地跑到他母亲家,和他母亲说他扎人了,还从他母亲要钱,佟知恒的母亲给他拿了400元钱。6、证人唐某证明,我丈夫佟知恒在外边欠钱,但我不知道欠谁的。他喜欢参与赌博,推牌九、押六合彩,但他都不在家里押,一期押多少钱,向谁押我不知道。佟知恒身上有一把水果刀,是黑色带花纹折叠的,打开之后能有10多厘米,这刀是他在四五月份花30元钱在辽阳买的。7、证人刘某利证明,佟知恒以前玩斗鸡、斗地主、玩六合彩也是1元2元的,玩大的根本没人要他的号,而且在案发前一年左右就没人要佟知恒报六合彩号的事了,况且佟知恒输钱不给,他也没钱玩六合彩,基本上他就是输打赢要的人。肖某波不弄六合彩,他媳妇李某英弄六合彩收六合彩号。在正月的时候佟知恒到我家借过钱,而且到我家借钱的态度还很蛮横,我没有借给他。佟知恒平时就是喝酒赌博、打媳妇、没正经职业。8、证人唐某证明,案发当天,佟知恒与我联系,说他摊事了。15日佟知恒给我发短信说没钱了等。我给他回短信劝他说已问警察了,投案就不能判死刑。我还给他个电话号,说想投案就打这个电话号,是白趟房派出所一个警察的电话。9、赵某军证明,15日唐某给我打电话说佟知恒要投案,我告唐某劝他回来投案,我给唐某一个白趟房派出所警察的电话,让佟知恒自己联系投案。后佟知恒打车从沈阳回来,我到高速公路口接的他。10、物证情况: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佟知恒身上扣押被告人佟知恒作案时所穿紫色夹克衫一件、黑色衬衫一件、黑色休闲裤一条经被告人辨认确系其作案时所穿衣物。11、灯塔市公安局辽公(灯)勘(2011)33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案发现场位于辽宁省灯塔市王家镇某村肖某波家。肖某波家院门口村路上有一具男尸,尸体头部下面有一12厘米×13厘米范围的血迹。西卧室地面有0.9厘米×0.9厘米滴落血迹。厨房有1.5厘米×1.5厘米滴落血迹。现场分别提取三处血迹。12、鉴定结论(1)灯塔市公安局灯公刑鉴(法医)字(2011)第12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肖某波系因遭受锐器刺击致心脏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灯塔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灯医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94号人体损伤程度等级评定鉴定意见:肖某萌胸腔血气胸其损伤程度为轻伤。(3)灯塔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灯医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95号人体损伤程度等级评定鉴定意见:李某英多处刀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4)辽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辽公(刑技)鉴(DNA)字(2011)207号鉴定书记载鉴定意见:(1)1号检材“厨房内血迹”、3号检材“卧室地面血”与8号检材“李某英血样”在检出的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来自同一个体的似然比率为2.069×1021;(2)2号检材“门口男尸头下血迹”与6号检材“肖某波血样”在检出的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来自同一个体的似然比率为2.471×1021;(3)5号检材“佟知恒衬衫”上的褐色斑迹与7号检材“佟知恒血样”在检出的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来自同一个体的似然比率为2.115×1019;(4)4号检材“佟知恒上衣”上浅红色斑迹在检出的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为混合型,不排除来自6号、7号、8号检材的混合。(5)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司鉴所(2012)精鉴字第65号鉴定书记载鉴定意见:(1)佟知恒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器质性人格改变)(2)具有完全责任能力。13、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佟知恒辨认出灯塔市王家镇某村肖某波家大门口为其扎死肖某波的现场;辨认出灯塔市王家镇某村南侧坝外农田地为其抛弃作案凶器尖刀的地点及佟知恒对作案时所穿的紫色夹克衫一件、黑色衬衫一件、黑色休闲裤一条、蓝色运动鞋一双的指认情况。14、伤口照片证明,被告人佟知恒作案时与被害人厮打后留下的伤痕。15、住院病志证明,被害人肖某萌、李某英住院救治的情况。16、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佟知恒、吴某芝均已满刑事责任年龄及被害人肖某波、李某英、肖某萌的身份情况。17、被告人佟知恒供述,2011年10月13日18时许,我去肖某波家要我六合彩中奖的500元钱,好去安某立家谈收割机的事。肖某波俩口子说没有钱,肖某波拍我肩头几下,他媳妇也用手指着我,我就把刀从裤带上拿下来掰开,肖某波媳妇就往炕上退,并用脚踹我,我就向肖某波媳妇的腿上扎两刀。肖某波开始打我,我回手就扎肖某波肚子一刀。肖某波的媳妇就往屋外跑,我去追的时候,后脑被肖某波用木棒子打了一下,我就拿刀扎他,打到肖某波家门口道上时,肖某波就躺道上了,嘴里有哎呀的声音,我就跑了。我能扎肖某波四下,扎肖某波的媳妇不超过三下,扎没扎到孩子我没注意。我跑到我妈家,当时韩某忠、王某菊等四五个人在。我和我妈说,肖某波被我扎倒躺在他家门前主道的东边了,韩某忠还骂了我两句,我拿刀冲韩某忠比量说,你也欠扎吧。这时我妈给我拿了400元钱,我就跑了。作案时我拿的黑色折叠水果刀,是我三个月前从辽阳捡的,一直别在裤腰带上,刀打开后能有12厘米长,我跑时扔在我们村的拦河坝的南边了。我跑到沈阳躲了三天,给赵某军打电话,他让我投案,我就到白趟房派出所投案。18、被告人吴某芝供述,2011年10月13日19时许,我儿子佟知恒回家和我说,他把肖某波给扎了,让我给他拿点钱,我给他拿了400元线,之后佟知恒就跑了。综上,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并得出唯一排他性结论,足以认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佟知恒因借债未果竟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吴某芝明知佟知恒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佟知恒、吴某芝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构成自首。关于被告人佟知恒提出,其到被害人家是要中六合彩钱的辩解意见,因该情节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它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佟知恒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脑部受过外伤,造成人格障碍,在过激的行为下失控,虽然当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也应酌情考虑,佟知恒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佟知恒携带尖刀到被害人家中仅因借钱未果后,持刀连扎三人。特别是当被害人李某英受伤与其女儿被害人肖某萌欲逃离现场时,佟知恒竟持刀追杀,由于被害人肖某波阻拦,被佟知恒刺击胸、腹、腰、面部等身体要害部位十余处并将肖某波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佟知恒持刀连续犯罪,且造成了无辜儿童的伤害后果,足见其主观恶性之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且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其虽有器质性人格改变,但在案发时佟知恒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佟知恒有自首情节但仍不足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芝具有自首情节,应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佟知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吴某芝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曲 丽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郭恒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伶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