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下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杭州市众大法律服务所与杨娜娜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众大法律服务所,杨娜娜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下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杭州市众大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李德成。委托代理人:宋教方。被告:杨娜娜。原告杭州市众大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杨娜娜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市众大法律服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宋教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娜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市众大法律服务所诉称,2013年1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代理被告与上诉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指派宋教方为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二审代理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原告代理费45000元整,交通、文印费600元,违约金6750元,合计52350元,二审胜诉后支付。2013年3月11日二审胜诉至今,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催付未果。为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代理费45000元,交通及文印费600元,违约金6750元,合计5235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杭州市众大法律服务所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合同关系的事实。2.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杨娜娜未到庭应诉,自动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1、2,经其当庭举证,本院认为证据来源合法,能证明案件事实,故予以采信。综上,根据当事人当庭举证及陈述的情况,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杭州市众大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杨娜娜在2013年1月10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杨娜娜与赵某、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委托原告的律师作为第二审代理人,代理案件的法律调查和诉讼程序;案件的代理费为45000元,交通及文印费600元,于合同签订时支付,逾期支付的,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胜诉后支付45000元;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若有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2013年3月11日,杨娜娜与赵某、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结束,杨娜娜胜诉。由于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履行合同,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众大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杨娜娜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杨娜娜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故原告主张其支付代理费及违约金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第八条约定胜诉后支付45000元,系对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的代理费及付款时间作出变更,而二审结束时间为2013年3月11日,故本院确定被告应支付的代理费为45000元,违约金以原告主张的6750元予以支持。被告杨娜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娜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市众大法律服务所支付代理费人民币45000元;二、被告杨娜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市众大法律服务所支付2013年3月11日至2014年3月10日逾期未支付代理费的违约金675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市众大法律服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杨娜娜负担17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原告杭州市众大法律服务所负担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9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石 敏人民陪审员 施伯华人民陪审员 王土根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燕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