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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左养性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养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崇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养性,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2014年3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崇仁县看守所。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刑诉[201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养性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左养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左养性至崇仁县航埠镇航埠村黎某3进行“化缘”,因收获甚微,顿生入户盗窃贪念。上午9时许,左养性途经被害人章某1真家门口时,发现大门未锁,屋内无人,遂窜入房内,将章某1真挂于床头的蓝色女式手提包内装有存折、身份证等物的橙色钱包盗走。章某1真在村民的提示下及时发现钱包被盗,立即追赶,在黎某3一巷子口将左养性抓获并扭送至航埠派出所。以上事实,被告人左养性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章某1真、黎员生的陈述;证人黎某1、黎某2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现场指认刑事摄影照片以及被告人左养性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养性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左养性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养性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文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