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周利荣与武汉民生耳鼻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利荣,武汉民生耳鼻喉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398号原告周利荣,女,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武汉民生耳鼻喉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三眼桥路69号。法定代表人谢从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素芳,女,1965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系武汉民生耳鼻喉医院医务部主任,住址武汉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游友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利荣诉被告武汉民生耳鼻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利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魏建峰人民陪审员 黄 婷人民陪审员 杨玉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妍速 录 员 叶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