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湖北双剑催化剂有限公司与贵州建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双剑催化剂有限公司,贵州建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079号原告湖北双剑催化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广水陶瓷1路3#.法定代表人:杨建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贵州建龙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双剑催化剂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双剑催化剂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双剑催化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双剑催化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杜春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开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