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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苍委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进与周东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周东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苍委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张进,居民。被执行人周东尚,居民。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苍委执字第20-1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周东尚银行存款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东尚银行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传华审判员  庄向民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