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苍委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进与周东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周东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苍委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张进,居民。被执行人周东尚,居民。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苍委执字第20-1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周东尚银行存款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东尚银行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传华审判员 庄向民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