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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初字第02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胡占玉与秦泽仲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占玉,秦泽仲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2206号原告胡占玉,女,汉族,住合川区三。被告秦泽仲,男,汉族,住合川区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占玉与被告秦泽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占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占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占玉撤回对被告秦泽仲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占玉负担。审判员  王红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