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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故民二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澎湖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澎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二初字第406号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法定代表人王海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飞,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监控部经理。被告王澎湖,2006年死亡。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澎湖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借款人王澎湖于2005年4月20日在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国信用社贷款560000元,到期日为2010年4月20日。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借款人未归还该笔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起诉讼,要求王澎湖偿还借款本金5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王澎湖在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前,已于2006年去世,故城县建国镇于古屯村村民委员会及故城县公安局建国派出所出具了证明,证实王澎湖已死亡。被告王澎湖已无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