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执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与蒋自义、蒋忠余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蒋自义,蒋忠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北段。代表人:王乐永,行长。被执行人蒋自义。被执行人蒋忠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蒋自义、蒋忠余的银行存款91146元。二、冻结的期限为12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法审判员 李立忠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立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