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某襄阳公司与浙江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襄阳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632号原告某襄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襄阳公司)。被告浙江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公司)。原告某襄阳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受理后,原告某襄阳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某襄阳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襄阳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襄阳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慧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