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民申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王海平与李俊平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海平,李俊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申字第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海平,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俊平,农民。再审申请人王海平与被申请人李俊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海平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错误。首先,李俊平从未支付过任何款项给王海平,王海平根本不存在欠李俊平款项多达91万元的事实。其次,被申请人利用与申请人的特殊关系,采取胁迫等手段,迫使申请人在材料上签名盖手印,制造公司转让的假象,来获取非法利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本院认为,2012年4月19日,申请人王海平为被申请人李俊平出具欠据一张,主要内容为:“今证明王海平欠到李俊平独蓝岗农场承包费30万元,库存物资及工资11万元,两项共计41万元。另付股费10万元,共计51万元。于4月25日前付清。剩余肆拾万元于2012年月底付清。特证明,以上款项两清后原来农场转让协议自行终止。”王海平在该欠据上加盖手印。被申请人李俊平除持有该欠据外,还提供了股份分担证明、涉县独蓝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转让协议书等证据相互佐证。故原审判决据此认定王海平欠款91万元的事实,并无不妥。申请人王海平辩称上述欠据、证明等均系被胁迫下所打,但其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依法不予采信。据此,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王海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海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巍审判员 田保俊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月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