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2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姬聪敏与陕西宏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聪敏,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2363号原告姬聪敏。被告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国峰,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峰永,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姬聪敏与被告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聪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红雨代理审判员 杨少领人民陪审员 马荣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