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小冰与罗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冰,罗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冰。被执行人罗科。关于周小冰与罗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柳仲案裁字第0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科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小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罗科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执字第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覃孟孚审判员 韦雄文审判员 黄江巧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禄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