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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小冰与罗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冰,罗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冰。被执行人罗科。关于周小冰与罗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柳仲案裁字第0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科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小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罗科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执字第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覃孟孚审判员  韦雄文审判员  黄江巧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禄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