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顺法勒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仕琴与彭烨楠、袁厚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仕琴,彭烨楠,袁厚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勒民初字第437号原告张仕琴。被告彭烨楠。被告袁厚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之二。负责人彭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仕琴诉被告彭烨楠、袁厚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仕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仕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仕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3.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仕琴负担。审判员  何少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宁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