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5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范云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云,深圳市瑞琪发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5469号申请执行人范云,男,汉族,1968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瑞琪发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波。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13)66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瑞琪发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2年9月17日至2013年4月10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241.38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瑞琪发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10241.38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雯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立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