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立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陈桂庆与朱文彬、张继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立保字第125号申请人陈桂庆。被申请人朱文彬。被申请人张继波。被申请人陈乃杰。申请人陈桂庆与被申请人朱文彬、张继波、陈乃杰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文彬驾驶的鲁H×××××号“五征牌”三轮汽车一辆或价值3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张继波驾驶的鲁Q×××××号“奇瑞牌”轿车���辆或价值3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被申请人陈乃杰驾驶的鲁Q×××××号“哈飞牌”轿车一辆或价值3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文彬驾驶的鲁H×××××号“五征牌”三轮汽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3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被申请人张继波驾驶的鲁Q×××××号“奇瑞牌”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3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被申请人陈乃杰驾驶的鲁Q×××××号“哈飞牌”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3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