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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谢XX诉被告金XX相邻关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XX,金XX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552号原告谢XX,男,194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阳路**号***室。被告金XX,女,198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阳路**号****室。委托代理人应XX,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阳路**号****室。原告谢XX诉被告金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XX,被告金XX的委托代理人应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XX诉称,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2013年6月,原告家卫生间屋顶有漏水现象,导致原告家卫生间无法正常使用。原告多次反映要求解决问题,但至今未解决。小区物业检查后,确认是被告家卫生间漏水造成,��居委会多次调解未果,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阳路XX号1001室房屋卫生间的漏水点进行修复,至不再漏水为止。被告金XX辩称,同意对原告房屋卫生间的漏水点进行修复,鉴定费由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2013年6月,原告家卫生间屋顶有漏水现象,导致原告家卫生间无法正常使用。原告多次反映要求解决问题,但至今未解决。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阳路XX号901室房屋主卫生间渗漏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1、901室主卫浴缸上方存水弯周围顶板存在明显渗漏现象,局部粉刷有渗痕。2、901室主卫顶板渗漏水、受潮损坏与楼上1001室主卫排水管道改造不满足质量要求有关。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产权证、照片、上海���房地产登记簿、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阳路XX号1001室房屋卫生间的漏水点进行修复,至不再漏水为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鉴定费人民币12,000元,共计人民币12,040元,由被告金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 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