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鼓执委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李斌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蔡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鼓执委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李斌,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蔡靖,女,香港居民,北京财富汇通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蔡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2082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斌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0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5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2011年7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2年10月26日拍卖了被执行人蔡靖名下福州市鼓楼区的房产,并已经按比例发还给各债权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斌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20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家耀执行员 吴明烽执行员 欧松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万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