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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正坤与重庆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正坤,重庆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5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坤。委托代理人:朱长远,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从弟,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正坤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沙法民初字第09020号民事判决,张正坤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张正坤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正坤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正坤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正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鸣晓代理审判员  朱华惠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左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