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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肖古勇与孙凯、张静、曲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古勇,孙凯,张静,曲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胶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肖古勇,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凯,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张静,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曲龙,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胶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曲龙银行存款93000元,案款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胶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鲍泽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