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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秀民一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黄小玉、伍勤圣、伍勤俊诉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康安村委会迈万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玉,伍勤圣,伍勤俊,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康安村委会迈万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秀民一初字第270号原告:黄小玉,女。原告:伍勤圣,男。原告:伍勤俊,男。法定代理人:黄小玉,女,系伍勤圣、伍勤俊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唐富国,海口市秀英区西秀法律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潘云,海口市秀英区西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康安村委会迈万村民小组,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康安村委会内。法定代表人:吴国标,组长。委托代理人:熊稳柱,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黄小玉、伍勤圣、伍勤俊诉被告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康安村委会迈万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康安村委会迈万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小玉、伍勤圣、伍勤俊提出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玉、伍勤圣、伍勤俊撤回对被告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康安村委会迈万村民小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黄小玉、伍勤圣、伍勤俊共同负担。审判员 韩 青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珍珍附法律相关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审核:殷娟撰稿:韩青校对:谭珍珍印刷:高雅玲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22日印制(打印7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