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执民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缪幼平与胡程水、刘雪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962号原告缪幼平与被告胡程水、刘雪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缪幼平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胡程水名下的位于奉化市东门路118号601室的房产已被我院查封,该房屋在宁波银行设有抵押,待抵押权人申请执行后启动拍卖程序,拍卖后可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缪幼平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胡程水、刘雪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程序终结。截止2014年5月16日,被执行人胡程水、刘雪姣尚欠申请执行人缪幼平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50元,执行费2974.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甬奉执民字第9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缪幼平发现被执行人胡程水、刘雪姣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玮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梅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