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金民申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金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邯郸市金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民申字第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维新。委托道理人:童晓洪,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邯郸市金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新太。再审申请人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邯郸市金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浙江天众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