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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3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舒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上诉人舒某某与被上诉人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九法民初字第1386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舒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郑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郑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3)九法民初字第1386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郑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0元,由郑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舒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仕琼代理审判员  刘 毅代理审判员  芦明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