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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03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河民初字第0348号原告吴某,男,汉族,1979年7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吴文举(系吴某父亲),男,汉族,1951年11月21日生。被告嵇某,女,汉族,1976年5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德富、李德成,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与被告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文举、被告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德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我与被告嵇某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7月15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22日婚生一女吴妍。我与被告嵇某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无法沟通,无共同语言,女儿出生后几个月,被告嵇某就经常离家出走。2011年开始分居至今。2013年6月28日,被告嵇某曾起诉至清河法院,要求与我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已无法挽回婚姻,要求与被告嵇某离婚,婚生女吴妍由我抚养,被告嵇某依法承担抚养费用,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嵇某辩称:原告吴某所诉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是原告吴某打我,我才离家出走的,我出来两三年,原告吴某也没有找我。我生产时是高龄产妇,以后再次生育可能性小,我要求抚养女儿。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嵇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7月15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22日婚生一女吴妍。近年来,双方因缺乏信任和理解,及日常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2011年上半年,双方开始分居。2013年6月28日,嵇某诉来本院要求与吴某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本案庭审中,原告吴某要求离婚,被告嵇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双方均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证明、起诉状、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引起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吴某与被告嵇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姻基础一般,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且双方分居已经满二年。双方虽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仍未能和好,经调解双方和好无望,为此,原告吴某要求离婚,应予支持。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婚生女吴妍未满四周岁,考虑2011年双方开始分居,小孩一直随原告吴某生活,故婚生女吴妍判随原告吴某生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结合被告嵇某现在工作状况,酌情确定被告嵇某负担吴妍抚养费每月400元。经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嵇某离婚。二、婚生女吴妍随原告吴某生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吴妍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嵇某每月支付吴妍抚养费400元。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玲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