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钟祥民调确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易某、张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民调确字第00062号申请人易某。申请人张某。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申请人易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赔偿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徐先金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易某、张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纠纷,经钟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易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4436.68元。二、易某愿意另付给张某人民币1500元。三、此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经签字生效履行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再为此案主张权利。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先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玉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