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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高原与邵飞、河南鸿辉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新执字第224号河南鸿辉机械有限公司:邵飞:你(或你单位)与高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新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机关)高原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委托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