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刑减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冀春雷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冀春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刑减字第564号罪犯冀春雷,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隆化县,满族,小学文化,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9)丰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冀春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以(2011)二中刑减字第16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不变。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以(2012)二中刑减字第026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不变。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减刑建议认为,罪犯冀春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共获6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冀春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3年1月、2013年5月、2013年8月、2013年12月共获表扬奖励4次,2013年2月、2013年12月共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2013年1月获嘉奖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认罪悔罪书、减刑综合材料及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冀春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冀春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国惠审 判 员 唐 仑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天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