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左民一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李存喜与内蒙古阿拉善盟顺舸矿业集团顺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嘉祥县汇祥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喜,内蒙古阿拉善盟顺舸矿业集团顺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嘉祥县汇祥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阿左民一初字第344号原告李存喜,无固定职业,现住甘肃省宁县。委托代理人周学全,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阿拉善盟顺舸矿业集团顺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杨少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彦海,系内蒙古阿拉善盟顺舸矿业集团顺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委托代理人杨凯,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祥县汇祥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法定代表人靳玉珊,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存喜诉被告内蒙古阿拉善盟顺舸矿业集团顺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舸矿业公司)、嘉祥县汇祥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祥劳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立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周学全与被告顺舸矿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何彦海、杨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嘉祥劳务公司���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存喜诉称,原告于2001年2月应聘到阿拉善顺舸公司工作,先后从事过翻工、拉煤工、沟工、抽水等工作,2011年9、10月期间,被告顺舸矿业公司收购并接管了阿拉善顺舸公司的股权及全部人员,没有给原告经济任何补偿,也没有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安排原告等依旧在被告顺舸矿业公司原岗位工作。2012年10月25日原告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顺舸矿业公司在明知原告已经连续工作超过十年,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下,拒绝与原告续签合同,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规定,强令在主业岗位、正常岗位、非临时性岗位工作的原告等人与远在山东济宁市的被告嘉祥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然���采取逆向派遣的方法,将原告等派回被告顺舸矿业公司处工作。在原告持续工作的13年间,被告顺舸矿业公司没有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6月,被告顺舸矿业公司临时停产,8月份被告顺舸矿业公司召集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员工开会,要求到会员工要么在地面上干临活,指派什么干什么,有活一天50元,没有活就没有工资,要么指派到洗煤厂工作,工资由洗煤厂确定,要么自动离职。被告顺舸矿业公司欠发2013年7、8月份的工资。不交社保,欠发工资,违法采取逆向派遣,且在临时停产时恶意逼迫劳动者辞职,被告顺舸矿业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此原告向阿拉善左旗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仲裁委只支持了部分请求。原告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改判仲裁裁决书第二项,依法由被告顺��矿业公司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赔偿共计40800元,并补发2013年7、8月的工资6000元;3、缴纳2001年2月至2013年8月的各项社会保险;4、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顺舸矿业公司辩称,首先,阿左旗劳动仲裁委的170号仲裁裁决书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法院依法认定。其次,上诉人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并与事实不符,请法院依法驳回,理由如下:一、2011年12月22日华电国际完成对顺舸矿业公司100%的股权收购,与此同时答辩人顺舸公司同嘉祥县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公司派遣原告李存喜至答辩人公司务工的事实。二、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由于原告系在2013年8月提起的仲裁申请,而2012年11月-2013年11月的养老医疗等五大保险已由劳务公司缴纳且2011年10月前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已过仲���时效。再次,原告要求支付所谓的拖欠的2013年7、8月份的工资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嘉祥劳务公司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原告自愿应聘到原阿拉善顺舸公司工作,先后从事翻车工、拉煤工、沟工、抽水工等工种,每天工作八小时。2011年10月25日被告顺舸矿业公司收购了原阿拉善顺舸公司,连同原顺舸公司的资产与人员一并接管。顺舸矿业公司与嘉祥县劳务公司于2012年2月22日达成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顺舸矿业公司委托嘉祥县劳务公司为其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业务。2012年10月31日原告与顺舸矿业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原告于2012年11月1日与嘉祥县劳务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10月31日止。嘉祥县劳务公司派遣原告到顺舸矿业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不变。2013年6月被告顺舸矿业公司停产,被告顺舸矿业公司要求原告调换工���岗位,以岗定资,原告不同意,并与其他工人一起集体辞职,于2013年8月19日向阿拉善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阿拉善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了阿左劳人仲字(2013)1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被告顺舸矿业公司和嘉祥县劳务公司应在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799.7元(3399.85元/月×2个月),额外经济补偿金3399.85元(6799.7元×50%);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书的部分裁决项不服,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嘉祥县劳务公司在山东诸城市的人力资源局给原告缴纳了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五险。原告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399.85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的陈述,李存喜与嘉祥县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同》,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阿左劳人仲字(2013)171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自2001年2月进入原阿拉善顺舸公司工作,2011年10月25日被告顺舸矿业公司整体收购了原阿拉善顺舸公司,2012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顺舸矿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于2012年10月31日与被告嘉祥县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本院认定原告与顺舸矿业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10月31日终止。原告请求顺舸矿业公司补缴2001年2月至2012年8月的各项社会保险以及2011年以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因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阿拉善左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其该项请求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原告又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逾期申请仲裁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故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一款六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嘉祥县劳务公司未依合同约定擅自调整原告的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原告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嘉祥县劳务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告在被告嘉祥县劳务公司工作年限已过六个月但尚未满一年,应按照原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被告嘉祥县劳务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被告顺舸矿业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对支付经济补偿金3399.82元与被告嘉祥县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顺舸矿业公司支付拖欠2013年7、8月份的工资,被告顺舸矿业公司对拖欠工资的事实不予认可,且原告也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嘉祥县劳务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存喜与被告嘉祥县汇祥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双方工伤保险关系;二、由被告嘉祥县汇祥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存喜经济补偿金6799.70元(3399.85元/月×1个月×2倍),额外经济补偿金3399.85元(6799.70元×50%),共计10199.55元。被告内蒙古阿拉善盟顺舸矿业集团顺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存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嘉祥县汇祥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立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书记员 徐亚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