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小保与赵海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保,赵海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张小保,务农。被告赵海龙,务农。委托代理人孟宪光,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保与被告赵海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