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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小保与赵海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保,赵海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张小保,务农。被告赵海龙,务农。委托代理人孟宪光,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保与被告赵海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