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法民初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法民初字第01376号原告周某,女,生于1968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庞友羲(系原告幺叔),特别代理。被告宋某某,男,生于1968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冉景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