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法民初字第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唐承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唐承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法民初字第01354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公平巷32号,组织机构代码20830679-7。代表人彭涛,行长。委托代理人袁勇,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有特别授权。被告唐承哲,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告唐承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唐承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撤回对被告唐承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舒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荃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