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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民申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李镇、石益群因与李晓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镇,石益群,李晓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民申字第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镇,男,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益群,女,汉族。二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熊健奎,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晓平,男,汉族。再审申请人李镇、石益群因与被申请人李晓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昆民一终字第398号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镇、石益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虹审 判 员  贾音代理审判员  易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