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彭某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桃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送益阳市强制戒毒所进行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5月16日由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4)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小玲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钱俐妍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潜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某某窜至桃江县桃花江镇崆峒村莫某某家菜园,用钢锯锯断莫某某家菜园内两棵桂花树,并用三轮车运到山上藏匿,次日将该两棵桂花树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武辉。经鉴定,被盗树木价值人民币2700元。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彭某某因赌博被桃江县公安局抓获,经审查被告人彭某某系吸毒人员,将其实行强制戒毒,被告人彭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上述盗窃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证人莫某某、项某某、贾某某的证言,勘验笔录以及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盗窃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时间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彭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8月29日止。羁押时间15日,监视居住时间63日已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小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俐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向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桃江县人民法院量刑评议表案由:盗窃被告人:彭某某案号:(2014)桃刑初字第131号收案时间2014、5、9简要案情被告人彭某某于2012年9月至10月的一天晚上,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崆峒村莫某某家盗窃两棵桂花树,以2000元卖给刘武辉,经鉴定两棵桂花树价值人民币2700元。强制戒毒时投案自首。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确定基准刑量刑起点六个月至一年。基准刑六个月确定宣告刑量刑情节规定减少比例确定减少比例规定增加比例确定增加比例总则规定量刑情节(罪前罪后量刑情节自首20%以下10%拟定宣告刑6×(1-10%)=5个月宣告刑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备注判决结果:填表人:王小玲2014、5、16(包括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特殊犯罪主体的量刑情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犯罪形态的量刑情节;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决定被告人犯罪地位、作用的量刑情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