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莲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何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丽莲刑初字第329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芮,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4)1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方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9日8时20分许,被告人何某甲驾驶浙k×××××号轿车沿石牛路由丽水市市区方向往碧湖镇方向行驶,车辆途经石牛路81号门口路段时,何某甲俯身去捡掉在驾驶室座位下的手机,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对向路段人行道边的两个摊点及在摊点买早餐的行人,同时又撞上人行道上的行道树及路灯电杆,造成被害人王某乙当场死亡,苏学军、李彩琴、余某、吴某、王梓萌受伤,车辆、摊点物品、行道树、电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丽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城大队公交认字(2014)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某甲负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甲即打电话报警及救护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何某甲的身份情况;2、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证明其自动投案及交通肇事的经过情况;3、被害人余某、吴某的陈述,证明其在石牛路一个摊点上买早餐时,突然被车子撞倒在摊位后方的人行道上的事实;4、证人蓝某的证言,证明其将浙k×××××号轿车借给被告人何某甲开的事实;5、证人徐某、叶某、何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看到一辆车撞倒路边一个摊位后冲到两棵行道树和电杆后停下的事实;6、证人戴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听人说在石牛路81号门口发生交通事故,就过去看到其儿媳李彩琴躺在人行道上的事实;7、证人王某甲、戴某乙的证言,证明被害人王某乙被撞死的事实;8、受理案件登记表、通讯数据,证明被告人何某甲打电话报警的事实;9、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何某甲的驾驶资格的具体情况;10、前科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何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11、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证明案发现场的有关情况;12、交通事故尸体照片,证明对被害人王某乙进行尸体检验的有关情况;1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何某甲驾驶的浙k×××××号轿车具体情况;14、交通事故现场死亡人员登记表,证明被害人王某乙当场死亡的事实;15、车辆强制保险单,证明肇事车辆在保险具体情况;16、强制措施凭证、物品发还清单,证明肇事车辆被扣留和发还的事实;1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有关情况及被告人何某甲在现场等候的事实;18、丽公交尸鉴字(2014)20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王某乙因本案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19、第20140310-0084号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肇事车辆转向和制动系统技术状况良好的事实;20、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2014)毒检字第2014-225号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告人何某甲未饮酒的事实;2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何某甲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遇危险情况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一人当场死亡、多人受伤及财物被损坏的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认定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甲的犯罪事实、归案后的认罪态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情况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阙少萍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人民陪审员 赵静慧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小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