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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昌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崔万兵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崔万兵,刁志娟,高志明,郑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昌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崔万兵,男,1976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刁志娟,女,1980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高志明,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循琴,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昌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6日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志明、郑循琴、崔万兵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昌县支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郑循琴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昌县支行的存款1200.00元;被执行人高志明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昌县支行的存款23752.81元;被执行人崔万兵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昌县支行的存款10268.87元(冻结期限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卢 泰 铭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偏初扎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