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王培兴与吕民团、王培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兴,吕民团,王培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王培兴,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执行人吕民团,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执行人王培财,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申请执行人王培兴与被执行人吕民团、王培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家中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永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启炉审判员 林刚义审判员 涂书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升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