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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杨婵申请执行张宏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婵,张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杨婵,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宏利,女,1964年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155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婵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1000元,案件执行费65元,合计110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宏利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宏利已自觉交纳案件款11000元,执行费65元,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临民初字第155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明利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凤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