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一终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周传俊与泰安市泰山区广禄建材综合经营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安市泰山区广禄建材综合经营处,泰安市泰达投资有限公司,周传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一终字第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广禄建材综合经营处。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钢材大市场。负责人温广禄,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阵。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泰安市泰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西首天平办事处黑水湾村。法定代表人何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中美,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传俊。委托代理人于宪昌,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泰安市泰山区广禄建材综合经营处、泰安市泰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传俊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泰安市泰山区广禄建材综合经营处、泰安市泰达投资有限公司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泰安市泰山区广禄建材综合经营处、泰安市泰达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650由两上诉人均担3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宋许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学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