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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惠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执行人胡某大与被执行人胡某金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揭惠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胡英大,男,汉族,惠来县人,住惠来县仙庵镇京陇管区。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90214××××。被执行人:胡爱金,男,汉族,惠来县人,住惠来县仙庵镇京陇管区。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711223××××。申请执行人胡英大与被执行人胡爱金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揭惠法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胡爱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胡英大赔偿款人民币36359.4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爱金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英大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揭惠法执字第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炳雄审判员  蔡永贤审判员  何达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波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