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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博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李小霞、彭落昌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博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博野县城内。被执行人李小霞。被执行人彭落昌。本院在执行博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小霞、彭落昌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小霞、彭落昌部分履行,经申请人申请,该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1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振寅二0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博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