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博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李小霞、彭落昌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博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博野县城内。被执行人李小霞。被执行人彭落昌。本院在执行博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小霞、彭落昌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小霞、彭落昌部分履行,经申请人申请,该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1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振寅二0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博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