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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民希与被执行人广西鑫元油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民希,广西鑫元油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黄 民 希 与 被 执 行 人 广 西 鑫 元 油 墨 化 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加 工 合 同 纠 纷 执 行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合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黄民希,男,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广西鑫元油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合浦县。法定代表人:班小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民希与被执行人广西鑫元油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合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已停产,其房地产及机械设备已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正在处理,本案等待执行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合执字第91号案予以结案。本次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2)合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沈盛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