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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毛某某继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毛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蔡某某,女,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毛某某,男,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按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