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毛某某继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毛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蔡某某,女,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毛某某,男,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按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