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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东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原告彭海艳与被告李检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海艳,李检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东民初字第854号原告彭海艳,女。被告李检喜,男。原告彭海艳与被告李检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彭海艳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海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海艳负担。审 判 员  李红旗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传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