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法执字第0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翟文斌与李新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文斌,李新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法执字第00003-5号申请执行人翟文斌,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穆军锋,陕西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新虎,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汪小军,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山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新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新虎自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新虎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新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帐号内存款120000元、另一帐号内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昌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