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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南民调确字第0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光黍、湖北龙源石膏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黍,湖北龙源石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掇刀南民调确字第000048号申请人张光黍,男,汉族,湖北省鹤峰县人,农民。申请人湖北龙源石膏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01069-X,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麻城镇龙源广场。法定代表人高德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沛峰(特别授权),男,汉族,荆门市人,湖北龙源石膏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光黍、湖北龙源石膏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令审判员杨小瑜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2014年5月16日,经荆门市掇刀区麻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张光黍与申请人湖北龙源石膏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光黍与申请人湖北龙源石膏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