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一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辛德财、钟义、纪战友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一初字第66号(2014)永民一字第66号原告辛德财。原告钟义,住永吉县。原告纪战友。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锦西路933号。法定代表人徐银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德财、钟义、纪战友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德财、钟义、纪战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世军人民陪审员 黄德发人民陪审员 齐金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